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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做好规划环评工作的通知

  规划编制机关或部门要组织做好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报审以及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工作。规划审批机关或部门应当将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受委托如实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
  二、切实抓好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管理工作。
  (一)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对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由规划编制机关或部门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同时,鼓励对有关区域开发、产业发展、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政策,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规划编制机关或部门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或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执行。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以及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由规划编制机关或部门组织具有国家认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不得弄虚作假或有失职行为,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完成后,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草案作重大调整的,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具体编制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补充或者修正。规划环评的费用参照《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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