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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做好规划环评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做好规划环评工作的通知
(2005年3月17日 深府[2005]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已于2002年10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保总局于2004年7月专门印发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附件1)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附件2)。为全面、深入地贯彻和落实《环评法》,有效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增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环评法》的重要意义,落实责任。
  《环评法》构建了环境保护参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的管理机制,是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也是政府宏观决策中发展理念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落实《环评法》,是深入贯彻市委三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需要,对于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的深圳来说,意义特别重大。我市今后在编制各类指导性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中必须更加突出环保理念,贯彻产业服从规划,规划服从环保的原则,增强规划建设和决策的科学性。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评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深刻领会《环评法》的精神实质,增强对环境保护参与经济发展决策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工作计划、工作程序和审批环节,保证《环评法》的贯彻落实。要认真做好《环评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环评法》的各项规定得到准确、有效的贯彻和执行。要结合贯彻《环评法》,及时清理、修订与之不相适应的我市各类规范性文件,保障《环评法》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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