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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秩序。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车用乙醇汽油及其容器的产品质量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车用乙醇汽油对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
  财政、粮食、价格、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
  广播、电视以及其他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 根据本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规划,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中国石化安徽石油分公司依托现有油库依法改造或者建设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以下称配送中心)。
  配送中心负责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并统一向辖区内的加油站供应车用乙醇汽油。
  配送中心调配车用乙醇汽油所需的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由国家定点的企业生产供应。
  第七条 加油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改造车用乙醇汽油的销售设备。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调配、储存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的规定。
  从事调配、储存、运输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活动的人员,应当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 配送中心和加油站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第十条 自2005年4月1日起,除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用油外,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停止销售90号、93号、95号、97号车用无铅汽油,改为销售90号、93号、95号、97号车用乙醇汽油。
  各加油站库存的90号、93号、95号、97号车用无铅汽油可自行处理,也可由配送中心按照市场价格回收。
  第十一条 车用乙醇汽油的零售价格,按照国务院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同标号普通汽油零售中准价格执行。经营者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车用乙醇汽油的具体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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