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创新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完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重大投资决策的监管和财务监督,探索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体制。
大力发展民营经济。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规定》,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依法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多种投资方式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建设,对具有自然垄断性的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进一步清理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肃查处“三乱”行为。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切实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强化人才、技术、信息等服务体系建设,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权益,保障民营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规范民营企业经营活动,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管理,提高合同签约率、履约率,纠正各种克扣、拖欠职工工资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行为;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和仲裁制度。不断提升民营经济的产业层次和企业素质,实施百家民营科技企业培育计划,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提高产业聚集度。用好扶持民营企业专项资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形成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企业集团,扶持科技型、外向型、就业型和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加快发展。实施百家民营企业上市计划,支持民营企业到境外发展。
三、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稳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减事、减编、减人、减支相结合的要求,将乡镇机构改革作为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和农村改革的重点,统一部署,统一政策,统一规划,在精简机构、分流人员和转变职能上务求实效。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规范乡镇职能,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控制和核定乡镇机构编制,重点核减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实行省级总量控制。对精简分流人员妥善安置,鼓励自主创业。按照财政分级负责、分级负担原则,解决必要的改革成本,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予以适当补助。加快乡镇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行竞争上岗、交叉任职等办法,切实解决领导职数多、富余人员多、财政供养压力大等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