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行政监察工作制度
各级监察机关在合署办公体制下,要积极探索实践,健全完善行政监察工作制度。
健全完善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署办公体制要求,明确厅(局)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职责权限和议事范围,完善议事规则,及时研究部署政府交办监察事项的落实、违反政纪案件的处理、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源头治理工作、行政监察规章制度制定等重大监察事项。
健全完善监察机关向同级政府报告工作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履行法定职责。凡属重大行政监察事项,都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涉及全局性的行政监察工作部署,要报请同级政府批准。进一步落实监察厅局长参加或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政府的委托,监察机关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接受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的质询和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定期向同级政协通报监察工作情况。
健全完善下级监察机关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工作制度。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
健全完善特邀监察员制度。建立健全特邀监察员参与和监督监察工作的制度,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发挥特邀监察员作用的机制和途径,逐步规范特邀监察员工作内容和程序,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联络、参谋、咨询和监督作用。
五、切实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努力抓出成效。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主管行政监察工作,定期听取监察机关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行政监察中的重要事项。各级政府要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旗帜鲜明地支持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执纪办案,做监察机关的坚强后盾。
为加强监察机关建设,设立省政府纠风办,机构设在省监察厅,并充实加强省监察厅监察综合室等行政监察内设机构。各市县要根据监察工作需要,健全相应机构,加强相对集中承担行政监察职能的监察机关内设机构建设。要合理安排、逐步增加监察事业经费,不断改善监察机关工作环境,为监察机关全面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加强行政监察规章制度建设和监察理论研究,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业务能力,树立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敢于碰硬以及谦虚谨慎、联系群众、勤政廉洁的作风,全面履行职责,依法执法、办案和监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开创行政监察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