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5]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200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科教兴省战略的实施,关系社会政治稳定。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实现“两个率先”、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加强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各级宣传、发展改革、教育、劳动保障、人事、公安、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把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就业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进一步清理制约或妨碍毕业生就业的政策障碍,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就业政策。各高校要认真执行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负责制,保证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和经费三到位,切实做好就业教育、创业教育、毕业教育及就业推荐和服务工作。
二、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通过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等方式,每年招募500名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到苏北从事1至2年的教育、科技、卫生、农业等方面的志愿服务。省财政给予相关资金支持。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的志愿者享受“江苏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关优惠政策。鼓励优秀师范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后到苏北农村学校任教。
三、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各地要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对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以及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实行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