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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第六阶段,总结表彰。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测量标志维护工作验收合格后进行资料汇总登记,填写维护汇总表,在1:10万(市区1:5万)地形图上标绘维护的测量标志分布图,对测量标志维护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并逐级上报。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测量标志维护工作经验,对在测量标志维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二)进度要求。省测绘局要于2005年12月前,完成省管测量标志维护的组织部署、技术培训、维护登记和试点工作;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全面完成省管测量标志维护工作;2008年1月至4月,完成省管测量标志维护的检查验收;2008年5月至6月,完成全省测量标志的总结表彰工作。省测绘局可以将省管测量标志委托所在地省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于2005年10月前制定本级管辖的测量标志的维护工作方案,上报省测绘局,并完成组织部署;2005年11月至2006年4月,完成技术培训、维护登记和试点工作;2006年5月至2007年9月,全面完成本级管辖的测量标志的维护工作;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完成本级管辖的测量标志维护的检查验收;2008年3月至4月,完成本级管辖的测量标志的总结表彰工作。
  五、测量标志维护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工作面广量大,专业性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主管部门要成立协调机构,明确职能部门及其职责,制定工作方案,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维护任务。
  (二)广泛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用多种形式,在城乡各地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广泛深入地宣传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法律法规,宣传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重要作用,宣传测量标志维护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意识,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
  (三)加强制度建设。要及时制定相关规章、规定,细化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测量标志维护方面的职责,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测量标志维护制度,依法办理测量标志占地手续,依法保护测量标志保管员的利益和积极性。要通过制度创新,确保测量标志维护工作扎实推进。
  (四)确保经费投入。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省测绘局负责本省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的维修和保护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三、四等测量标志和城市测量标志的维修和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修和保护经费,由负责管理的同级财政审核安排;专业单位自建自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由其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维修和保护。各级所需的测量标志维护经费,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进行测算,报本级财政核拨。专业单位自建自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经费,由建设单位自行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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