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5]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地各部门试行。试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知省监察厅。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促进提高行政效能,切实改进机关作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省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
法律、法规、规章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行政效能的投诉。
(二)督促、检查、指导各市、县(市、区)以及省各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有关行政效能的投诉。
(三)承办省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行政效能投诉事项。
(四)综合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结果,向上级机关报告,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条 投诉中心受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下列行为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