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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推进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
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推进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5]17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省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呈现出持续、协调、加快发展的良好态势,但总体水平较国内发达地区还有很大差距。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展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领域,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加快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要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有效解决交通基础设施供需不平衡、投资主体单一、建设资金匮乏等问题。今后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人,具有拟投资项目所需的资本金,有良好的社会信誉、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承担风险能力,都可以投资参与我省公路基础设施的建设。
  二、进一步加强对公路建设补贴资金的管理。各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国家及省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补贴资金,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组成部分,并以投入比例冲减经营性公路的收费年限。补贴资金要按工程建设进度同比例投入。项目投资回报期及收费标准应本着统一、规范、合理的原则,在项目开工前,通过科学测算确定,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要制定科学合理、严谨规范的监督机制和办法,对公路补贴资金进行严格监督和有效制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切实加强公路基础设施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交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拟建设项目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通过媒体或其它方式进行公开招商。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对于投资商控股、参股或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公路施工企业,具备相应公路施工资质的,可以通过投标取得参建资格,但中标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总金额的40%。依据公路建设分级管理原则,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要按照省重点工程管理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实行全过程工程监管,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期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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