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逐步探索通过招投标引入竞争机制,改进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对经营性的、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具有垄断性的项目,逐步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大力推行和规范政府采购、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药品采购、物业管理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七、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为了有利于投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投诉权利得到及时实现,促进行政监督公开、透明,提ā高投诉处理效率,发展改革、建设、商务、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
《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要设立招标投标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指派专人负责接受招投标投诉举报。各市和部门接到的举报,必须受理并组织调查,或委托有关方面受理和调查。有关投诉时限、受理条件、受理期限、回避制度、调查取证程序、处理时限等,严格按照《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11号令)执行。
八、完善和加强行政监督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
《实施办法》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管理,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执法。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全省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商务、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相关领域招投标过程中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省、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立的一律予以取消。各市、省级有关部门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及时总结经验,协调、处理好招投标工作中的新矛盾、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