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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文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大旗县文化局、文艺团体、文化馆、图书馆和苏木乡镇宣传文化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争取“十一五”期间把至少80%的基层文化骨干轮训一遍。利用现代科技推动先进文化的传播,加大对公共图书馆自动化、网络化人才的培养力度。
  (三)不断改善文化队伍年龄、学历、专业结构。为适应新形势下基层文化工作的需要,各基层文化单位要严格条件,把好进人关。凡进入旗县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的人员,要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进入苏木乡镇宣传文化单位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四)充分调动基层文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会同人事、财政、民政、劳动等部门切实关心和帮助基层文化工作者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实行“核定基数,定额补助”的财政补助方式。同时,随着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文化事业单位完成各级政府下达任务情况、精品剧目创作及市场收入情况对文化事业单位予以补助,以调动文化工作者和文化事业单位的积极性。要不断提高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通过建立灵活多样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吸引优秀人才投身基层文化事业。
  (五)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要在基层文化单位大力推行聘用制、岗位管理制、公开招聘制、人事代理制等人事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新机制。
  (六)强化基层文化站建设和管理。各旗县在机构改革中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精神,在苏木乡镇、街道设立和完善集宣传、文化、广电、体育、科技培训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文化站。要确保文化站在机构、人员、经费、设施等方面的独立性。文化站站长的聘用、调动、任免要征求旗县文化行政部门的意见。
  (七)大力培养和发展民间文化队伍。积极鼓励民办社会文化团体、民办文化类非企业单位和文化经营户兴办文化事业。根据文化部、民政部《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查登记和年度检查,确认文化类非企业单位的法人地位。做好民间艺人的建档工作,注意发挥民间艺人在活跃基层文化生活中的作用。逐步配置城市社区文化指导员。建立和完善民间文艺团体注册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在各类文化比赛及交流方面,民间文艺团体和民间艺人享有与公办文化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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