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化设施建设要纳入城乡总体规划。要把群众艺术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列入重点建设规划。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和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维修等,严格按照《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执行。
(三)完成“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的目标。“十五”期末,按照国家实施两馆建设项目的目标要求,完成我区每个旗县都有文化馆、图书馆建设目标。对国家资助我区的旗县文化馆、图书馆建设项目,各旗县要按照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加强管理,安排好配套资金,确保工程按期投入使用。经济条件较好、人口较多、规模较大的旗县可以分别建设文化馆、图书馆;经济欠发达、人口较少、规模较小的旗县可将文化馆、图书馆合二为一建设。各级发改委、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对本级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场所基础设施建设从规划、立项、资金、征地等方面提供保证和支持。新建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非经营性文化设施所需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划拨;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应按土地评估价格供地。
(四)加强对现有文化设施的更新改造。对因城镇建设而拆迁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等文化设施,必须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要保证重建文化设施规模不低于原有的规模。
(五)切实加强基层文化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力度。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服务,增强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利用率。凡被挤占、挪用、平调的文化设施,要坚决退还文化部门,严禁文化资产流失。国家、自治区、盟市下拨的文化设施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机关、学校、部队、企业的内部文化设施,凡有条件对社会开放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向公众开放。
三、加强基层文化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工作岗位管理制度。在专业表演人员、群众文化工作人员、图书资料人员、文化经纪人等基层文化从业人员中逐步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文化工作人员职业资格的考试考核、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