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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强化征收措施,实现应收尽收
  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对统筹地区医保改革的督察力度,全面提高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率,协调地税部门做好基数核定工作;要及时掌握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按月逐级上报,并适时向同级政府报告,促进各项工作规范运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贯彻《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做好医疗保险稽核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确保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每年核定一次。各级地税部门要把当年扩面新增加人数的缴费列入当年计划,征缴手段尽可能贴近税法,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确保医疗保险费征缴率不得低于95%,实现医疗保险基金应缴尽缴。
  四、严明财务纪律,保证基金安全
  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一个帐户进行征缴,绝不允许基金“体制外循环”。要建立系统内部控制机制,坚决杜绝挤占和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现象,特别是要解决享受医疗保健人员、离休人员等医疗照顾人群占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问题,保障普通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加强监督审查,充分发挥审计、工会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规范运行。
  五、严格基金支出管理,积极探索研究反欺诈办法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通过借鉴先进经验,把医疗保险反欺诈系统建设作为重大课题摆上日程。要结合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日常管理,认真梳理医疗保险支出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分析甄别各种情况,着手建立举报制度,加大重大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力度,积极探索建立反欺诈机制,确保基金平衡。
  六、强化医疗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医疗卫生、药品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进医疗卫生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强化行风和职业道德建设,在医疗服务的各个环节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垄断,促进医疗资源的有效利用,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加强药品和医疗服务监督管理,进一步降低医疗服务和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社会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创造宽松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尽快予以落实,务求实效。适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派工作组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落实情况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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