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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7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健康深入发展,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4年11月组织开展了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大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全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取得很大成效,新制度运行平稳,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群众的满意程度有所提高。检查中也发现欠缴医疗保险费问题十分严重,截止到2004年10月末,全区累计欠缴医疗保险费总额达13973万元,特别是财政欠费严重,占总欠费的80%;部分统筹地区发生挤占挪用医疗保险基金问题;有相当部分的旗县级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费征缴率偏低;有的地区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出现当期赤字,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减弱。针对上述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继续加大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现就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各级政府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切实把此项工作摆上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重点研究解决各类困难群体医疗保障问题。为确保参保职工的最基本医疗需求,自2005年起,各统筹地区筹资比例不得低于4%。各地要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04〕286号)精神,合理确定筹资比例,做好基础调研测算、资金筹集等项工作,确保本地区医疗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认真执行征缴政策,着力解决欠费问题
  各统筹地区对已发生的欠费,特别是财政欠费,要及时制定清欠计划,排出补交时间表,在两年内彻底解决欠费问题,决不允许再发生新的欠费。
  为切实解决财政供养单位欠缴问题,各统筹地区要统一缴费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医疗保险费预算编制工作,确保医保经费足额预算。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的缴拨方式,凡是采取由财政直接划拨资金的,从2005年起一律改为由地税部门依法全额征缴,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按月将医保经费足额拨付各参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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