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职和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申请补助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填写《深圳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申请表》(表1)报所在企业;
2.所在企业对照发放条件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填写《深圳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审批表》(表2),经企业(集团公司)审查并汇总后,填写《深圳市直企业在职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名册》(表3)或《深圳市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名册》(表4),再统一报市军转办审批。
(二)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申请补助金,由本人填写《深圳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申请表》,提供所在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登记管理部门审核后,交由市军转办审批并填写《深圳市失业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名册》(表5)。
(三)市军转办核定补助金额并汇总后,将上述表3、表4和表5分别送市财政局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拨资金。
(四)在职和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的补助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市军转办开设的“深圳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专户”,市军转办负责通知代发银行在收到有关款项后,于每月25日按时将款项转入军转干部的个人帐户。
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其本人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深圳市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直接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上年度深圳市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五)补助金代发银行由市军转办会同市财政局确定,由代发银行开设企业军转干部个人银行帐户,市军转办统一领取存折后,交由军转干部所在企业发放给其本人,失业的军转干部可直接到市军转办领取。
(六)补助金自审批确定后的次月起发放。
三、补助金的管理
(一)补助金的发放实行分级负责,以企业管理为主。企业应当负责掌握本单位申请困难补助军转干部的情况,领取补助金的军转干部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填写《企业军转干部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变更申报表》(表6),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军转办批准,自批准调整的下月起按照新的花名册发放。有关企业应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对本单位申领补助金的人员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并将变更情况重新上报。
(二)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应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前,持失业人员相关资料,到市军转办办理登记手续,本人因故无法亲自前往登记的,可委托他人代办,但须持有军转干部本人身份证和其本人签名的委托书。逾期不登记的,从下个月起停发补助金。
(三)领取补助金的企业军转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后,自第二个月起,改按退休企业军转干部补助金的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