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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警备区政治部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警备区政治部
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8日 深人发[2004]83号)


  为解决我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04〕16号),现就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金的发放范围、条件及标准
  (一)凡2000年12月底前转业,具有深圳户籍,且工作关系在深圳(经深圳市组织或人事部门正式转入或调入)的市属企业军转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补助金:
  1.所在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达不到上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80%的;
  2.依法与所在企业解除了劳动(聘用)关系,已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且未再就业的;
  3.已办理退休手续,本人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深圳市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
  (二)下列市属企业军转干部不列入补助范围:
  1.2001年1月1日之后转业或调入我市的;
  2.关闭、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的军转干部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时间不满3周年的(领取的补偿金超过10万元的,每多出5万元则再延后1年);
  3.无故离职或受企业开除处分的;
  4.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三)补助金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计发:
  1.在岗(包括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军转干部,其所在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达不到上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80%的,由市财政给予补助到上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80%;
  2.对依法与所在企业解除了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已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且未再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由市财政每月按上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40%的标准给予补助;
  3.已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深圳市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上年度深圳市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二、补助金的申报审批与发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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