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2005年2月25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开发区的管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开发区内从事管理、投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开发区应当以发展工业,利用外资,出口创汇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开发区实施管理。
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为投资者、生产经营者提供高效和优质的服务,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七条 鼓励国(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以各种形式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企业、事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各种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活动。
第八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二章 行政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开发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保证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在开发区的贯彻实施;
(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激励、扶持政策和奖励办法;
(三)编制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或者核准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