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彻底杜绝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对行政违法行为只罚不管,以罚代管行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树立服务意识,对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要认真研究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及时帮助当事人进行整改,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六、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罚款数额较大的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听证会结束后,要将听证情况及处理意见形成《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对罚款或没收财物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举行听证时,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单位应当派员列席,以便掌握案情。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执照或暂扣许可证、执照在二个月以上的,罚款或没收财物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应当向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对在审查中发现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的、适用法律依据不当的、认定事实不清的、证据不足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向同级政府进行报告,同时向执法单位下达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令,限期进行纠正。
七、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大对本级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对行政执法机关该作为不作为的、乱作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滥用权力及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盘锦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7号)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包括下列事项:
1、是否具有合法执法主体资格;
2、具体行政行为运用法律是否适当;
3、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4、实施行政处罚时,是否使用合法的文书和票据;
5、是否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有无以罚代管,放任违法行为的问题;
6、是否有利益驱动执法行为;
7、是否损毁、使用扣押的财物;
8、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是否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罚缴相分离,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坐收坐支;
10、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权限或委托权限从事行政处罚;
11、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八、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实行权责一致、目标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奖惩分明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使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权限法定,执法责任明晰,执法依据明确,执法程序公开。同时要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把行政执法的职责和程序、社会监督形式向社会公开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