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
(盘政发[200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管理,整治执法中交叉执法、多头执法、随意执法行为,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特作如下通知。
一、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发布的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超出上述规定范围的行政处罚无效。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和下一级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行政执法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新录用的执法人员,在试用期内,不得单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被委托执法组织不得再行委托其他组织从事行政执法。委托执法基本原则:委托机关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被委托组织应当是常设机构,并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委托执法的,报市政府批准,县(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委托执法的,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被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并依照委托的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委托机关对被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四、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行政执法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应通力协作,各尽其职,协调一致,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凡由几个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工作;由一个部门主要负责,其他部门配合执行的,为主的部门要主动与配合部门加强联系,搞好衔接,配合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支持。
同一职能上下级间的执法,实行统一领导,按照属地管辖,分级进行管理。执法中要坚持“上执下协,下执上监”的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出现上述情况,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处理。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发生争议,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解决。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争议协调处理意见,发生争议的部门不同意协调处理意见的,可提请本级政府裁决。政府法制部门应对裁决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