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太西煤资源保护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6号 2005年4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太西煤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太西煤资源(以下简称太西煤)实施的规划、勘查、开采、利用、生产经营、管理和保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太西煤,是指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汝箕沟等矿区的无烟煤资源,包括汝箕沟井田、白芨沟井田、二道岭井田、大峰井田范围内的无烟煤。
第四条 自治区对太西煤的保护实行“统一规划、限量开采、综合利用”的原则。自治区鼓励对太西煤实行综合利用,支持、引导矿山企业推广太西煤煤化工等深加工综合利用技术。太西煤主要用于冶金、化工等行业,限制以太西煤作为民用燃料。禁止任何乱采、滥挖和破坏太西煤的行为。
第五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太西煤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太西煤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设立资源委员会,负责太西煤资源规划、生产规模等重大事项的审定工作。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工商、林业、水利、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太西煤的保护工作。
太西煤产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太西煤的保护工作,确保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太西煤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七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和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分别组织编制太西煤开发利用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
第八条 开办太西煤矿山企业除应当依法具备开办煤炭生产企业的法定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