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
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00五年四月六日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保护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切实贯彻实施《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21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设立专门帐户用于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捐赠款项在2万元(含)以上的,需进行公证,公证费用由受捐赠单位承担。
二、经社会推荐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名单,由相关部门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灭失、损毁的,由各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专家委员会审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整或撤销。
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经市政府批准公布后,所在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月内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所有人、使用人和相关物业管理单位,并与所有人、使用人签订保护责任书。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经保护性修缮,建筑所有人、使用人恢复使用后1个月内,所在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应当与建筑所有人、使用人重新签订保护责任书。
保护责任书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四、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性修缮前,所在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规划要求,制订具体的保护方案,明确实施单位、修缮范围、修缮内容、技术方案、资金预算等,并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保护方案经批准后,各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应将修缮时间、范围、要求等在保护区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