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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已由工商局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0人,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认定的进行技术创新项目规模化生产的中小企业,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可适当降低;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已有主导产品,将要批量生产或已规模化生产的,经营业绩良好;
  (三)企业负责人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
  (五)直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第九条 创新基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不参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性项目。
  第十条 创新基金不同的使用方式,按下列规定分别用语支持不同条件的技术创新项目:
  (一)对具有一定水平、基础和效益、急需形成和扩大生产规模的技术创新项目,可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或对其已借到的银行贷款贴息;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二)对科研人员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携带科技成果创办的中小企业或在创业初期进行新产品研制及中间试验的中小企业,且接受无偿资助的中小企业有等额的自有匹配资金可给予无偿资助。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可按自愿原则,采取风险资本金投入方给予支持,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风险资本金投入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接受投入的中小企业注册资本的20%,或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0%。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智能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领导人组成的创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创新基金。履行下列主要职能:
  (一)确定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并予公布;
  (二)批准创新基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审定创新基金年度支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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