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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春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律师为国企改革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春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律师
为国企改革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5]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律师为国企改革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

长春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律师为国企改革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


  为了保障国企改革工作始终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康有序的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国企改革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国资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组织全市律师为国企改革提供法律服务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企改革工作是一场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创新,涉及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企业与职工、新旧企业之间经济、民事和行政等诸多复杂法律关系的重大调整与确认。因此,国企改革审批部门和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要注意充分发挥律师的法律服务作用,依法操作,以确保改制重组工作始终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康有序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改革的法律风险,降低改革成本,减轻社会稳定的压力。
  二、律师在国企改制重组过程中的下列环节,应向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一)国企改制重组方案的制定;
  (二)企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中的法律和政策适用;
  (三)产权改制中转让方与受让方主体资格的审查以及受让方提供的财产担保能力的确认;
  (四)涉及土地、环保、城市规划、房屋拆迁等方面法律法规的适用;
  (五)股权设置、股份转让、股权置换、增资扩股、债转股等方面的法律适用;
  (六)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原有劳动关系的解除、新的劳动关系的确立及相关的劳动、保险等方面的法律适用;
  (七)债权债务的清理方式和清结方案的制定;
  (八)国有资产拍卖、招投标方案或协议转让方案的制定;
  (九)企业无形资产的确定以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转让方面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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