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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春夏期间防火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重申:今后凡发生火灾事故,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因履行职责不力、监督管理不到位、工作严重失职,导致重特大火灾和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的,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纪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一)继续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活动。各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将“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继续引向深入,迅速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摸清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的底数。各级领导要亲自带队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坚决依法处罚,决不手软;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必须依法监督整改,决不能懈怠;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单位和场所,要依法予以停产停业,并挂牌公示,公开曝光决不能姑息;对已经挂牌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层层签订责任书,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资金、整改责任,坚决防止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各级政府对本辖区重大火灾隐患未予挂牌整改的,市政府将直接予以挂牌整改。同时,各行业、各系统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积极整改火灾隐患,将火灾事故消除在发生之前。
  (二)认真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监督抽查量化标准,针对本地区春夏火灾的规律和特点,迅速组织一次对本地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查,尤其要重点抽查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以及人员密集的生产企业、易燃易爆单位等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单位和场所。同时,要督促、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对本辖区内属于非重点单位的小宾馆、小娱乐场所、小加工厂、小化工厂、小汽修厂等火灾事故多发的场所进行一次抽查。
  (三)加强林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部门公安机关要迅速抽调专门力量,加强对群众和入山旅游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杜绝林区内用火,加大巡护设卡检查力度,在林区主要道口设立消防安全警示牌和森林防火宣传标牌,严防火种入山。对高火险区,要清山、清林,及时清除闲散人员和痴、呆、精神病等危险人员,努力排除各类火灾隐患。对关键地区、关键时段、关键火源,要采取坚决措施,实行严防死守,必要时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域,确定戒严期。在戒严区和戒严期内,严禁人员入山,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违规者要严肃处理。同时,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森林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家火山火一起防”的指导思想,加强协调配合,严防“家火上山”、“山火进城”等情况发生,共同做好森林火灾事故的防范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工作联席制度,互通情况信息,在火险预报、火情动态等方面加强联系;建立工作交流制度,在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培训、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加强协作交流;加强对林区及周边地区生产、生活用火用电的管理,严防发生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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