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行政服务中心、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
行政许可信息实施联网实时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行政许可信息实施联网实时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行政许可信息
实施联网实时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
(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3月8日)
为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时管理,加强对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初步设计、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主要环节的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受理、办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阶段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定行政许可有效期限。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部门必须在行政许可的批复文件(证书)上注明许可有效期限,并告知被许可人。
三、由中心牵头,各部门协同,对各部门业务信息资源进行梳理整合,并对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及杭州市投资项目网上审批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审批平台)软件进行适应性调整,充实完善项目业务要素和管理信息。网上审批平台试运行以后在中心受理的投资项目,应利用已有的网上审批平台,完善对项目的实时信息管理。
四、在中心受理的各投资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内容和许可原件形式)及行政许可有效期限,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在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必须及时、准确地输入网上审批平台,通过网上审批平台,对投资项目前期行政许可信息实行全过程实时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