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两个城区以上的较大规模项目。
(二)在市区主要道路和重要区域道路开挖人行道50平方米以上、车行道20平方米以上(封锁、半封锁交通)或开挖道路横断面的项目。
(三)占用市区主要道路2天且占用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占用市区非主要道路7天以上或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凡需上报市开挖委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必须在每周二前将审批材料上报;市开挖委应在收到相关审批材料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各区应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情况于每月25日前上报市开挖办备案。
四、审批内容和要求
(一)审批内容包括道路占用、挖掘的地点、时间、面积、施工方式、安全围护、回填要求、修复时间等。
(二)各市政、公用配套管线单位应根据年度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项目及时制订管线铺设计划,并配合实施。除特殊情况外,新建、改建、扩建、整治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不得开挖,大中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
(三)各市政、公用配套管(杆)线单位应将涉及建成城市道路的项目施工年度计划于当年的4月和10月上旬向市开挖办预报备案,以便市开挖办与相关部门协调,统筹安排,尽可能减少重复开挖。敷设管线的挖掘应尽量安排与道路改(扩)建或道路整治同步实施。未上报实施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审批。特殊情况下经市开挖委同意可予审批。
(四)占用、挖掘道路属紧急抢修范围的,挖掘单位在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可先行施工,但必须在施工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并在1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五)各审批部门在审批挖掘城区道路时,凡具备非开挖技术条件的,均应要求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以确保市政设施的完好,缓解交通拥堵状况。已列入年度市政建设计划的改建、扩建及整治工程项目,由市政建设单位牵头召开协调会明确,并按协调会精神办理。
五、监督管理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审批许可结果在占用、挖掘道路实施前1天上网告示,并抄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应加强对临时占用、挖掘道路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挖掘工程是否符合审批要求和安全围护措施是否到位。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临时占用、挖掘道路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对市区主要道路的占用、挖掘情况要做到1天一巡视,对非主要道路的占用、挖掘情况做到3天一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