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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2005)[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
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

(市城管办 2005年3月16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城区道路的监管,严格控制占用和挖掘道路,明确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内部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作如下修订:
  一、适用范围
  在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区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各区)范围内临时占用和挖掘建成城市道路的,均应按本意见办理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二、审批机构及职责
  杭州市城区道路开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开挖委)是负责市区建成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工作的非常设机构,承担市区主要道路和重要区域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审批事项的协调职能,并对各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工作进行监督。市开挖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挖办,设在市城管办),由市建委、城管办、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政设施监管中心等单位组成,具体负责对城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审批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各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内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事项。同一项目涉及两个区以上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
  三、下列临时占用、挖掘道路项目,各有关部门应先对审批事项进行初审并报经市开挖委研究同意,在市开挖委提出意见前,不得对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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