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
进一步加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8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四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市经委 2005年2月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精神,加强全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和商贸若干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6号),结合我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特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切实做好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创建“平安杭州”战略部署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增强做好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实。
从2005年起,3年内实现全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事故死亡人数、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年增长率为零,并力争有所下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地位,增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个部门、基层单位和重要岗位。对不重视安全生产,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单位,发生重大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项目管理,认真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