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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八)强化信用体系建设。以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网为平台,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施工、监理企业等责任主体的行业信用动态排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和有关执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加大舆论监督力度,营造“诚信立业”的社会氛围,构建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三、依法行政,强化监管,提高政府监管能力
  (一)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根据层级管理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与上级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要求,将责任目标层层分解到行业及系统有关单位,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指标控制和目标考核,确保各项指标不突破。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目标监督机制,将责任落实情况与目标管理相结合,形成责任明确、人人有责、分级负责的责任制度。
  (二)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建设。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监督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原则上各区、县(市)建设局及开发区管委会应配备5名以上专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按照市政府《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4〕168号),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合并后,监督人员编制不能在原有基础上减少。要加强对执法监督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执法业务的培训,切实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三)改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方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应以实现对建筑施工安全的动态控制为目标,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在监督检查工程实体安全的同时,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要建立完善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对发生事故和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企业、项目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事故隐患整改的复查落实工作。
  (四)建立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通过联络员制度定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策、措施,指导、促进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制度化与规范化,推动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各区、县(市)建设局、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级监督机构应指定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担任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联络员应在每季度初的10日内向市建委书面报送上一季度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市建委应及时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保持日常联系。各地、各单位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五)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各级管理部门应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制订本企业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抓紧制订切实可行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注重落实应急抢险队伍的培训工作和机械设备的保养工作,定期组织演练,做到组织落实、人员到位、设备齐全、物资充足,有关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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