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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工程项目的管理。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均应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方案由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工程、大江大河中的深水作业工程、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方爆破工程,建筑施工企业还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并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五)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强化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交易的监管,以杭州市建筑业劳务交易中心为平台,实行专业岗位、专业人员及劳务作业人员佩证上岗管理,特种岗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有关部门应对从业人员资格、劳务分包合同等进行重点检查,规范施工企业劳务用工。加大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力度。对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劳务交易、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劳务作业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检查结果向社会通报,并结合有关规定,在企业资质年检时作出相应处理。
  (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督促各建筑施工企业认真开展职工上岗前的操作技能培训、安全防护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培训,大力提倡建筑工地举办民工学校。各企业的安全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应报相应管理部门备案,作为考核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能力的重要依据之一。
  (七)落实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安全监理能力。监理企业在取得监理业务后,必须配备具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负责工地现场安全监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将监理企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监理企业不配备专业安全监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以及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不制止、不报告等行为,应依法给予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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