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制度,落实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一)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制度和“三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审查制度。对2005年1月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后没有取得或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批准进入招投标市场,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凡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三类人员”,不得在相应岗位上任职。办理工程监督手续时,监督机构应查验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有关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办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严格检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是否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查验有关人员到岗和履行职责情况,对发现企业有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及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行为的,应责令纠正并及时逐级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继续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推进考核工作,严格标准,讲求实效,确保质量。要将安全达标考核作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加强对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安全隐患、经整改复查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企业,应及时向市建委报告。市建委经核实,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合格牌的,应立即予以摘牌,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进行重新考核,摘牌情况报市安委会备案;对尚未通过考核的,应提出书面整改通知,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向社会公示被摘牌或责令整改的企业,并报请省建设厅暂扣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取消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合格牌或书面通知整改期间,暂停该企业在本市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活动,对外地进杭企业同时将有关情况抄送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被暂停参与投标活动的企业,必须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全面自查整改,企业写出自查整改报告后,市建委组织按达标考核标准进行重新考核,并随机抽查其2个以上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符合要求的方可恢复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活动,并予以重新颁发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合格牌。
(三)建立建筑施工企业提取安全措施费用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将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编入建设工程概算。按每个在建工程不低于施工合同价的1.5%提取,其中道路施工项目按不低于合同价的1%提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增加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项目,保证经费标准满足企业安全施工需要。安全措施费用由企业专户储存,建设、监理方实施监管,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投标时实行安全措施费用单列,不得为竞争性报价而随意降低安全措施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