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强投资信息工作,科学合理引导全社会投资
做好投资信息引导工作。投资主管部门要制定并适时调整全市产业导向目录,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的投资活动。要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加强投资信息、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建立健全投资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运行态势,并形成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领域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重视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市场的培育。要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加快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加快我市事业单位改制步伐,特别是加快与投资活动密切相关的设计、咨询、规划研究、监理等领域的市场化进程,鼓励各种投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改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建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
十、加强和改进投资监督管理,规范投资行为
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逐步实现国家建设项目的竣工必审制,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监察部门要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效能监察。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健全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