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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农转居多层公寓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2005年度指导价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农转居多层
公寓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2005年度指导价的通知
(杭政函[2005]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撤村建居农转非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拆迁安置价格标准,推进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市政府决定每两年公布一次农转居多层公寓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的指导价。现就杭州市农转居多层公寓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2005年指导价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扩大撤乡镇(村)建街(居)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02〕80号)规定,凡由撤村建居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设立的推行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集中申报建设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项目(含高层、小高层)及根据本地实际进行城市建设时由建设单位依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明确“人均40+10平方米予以安置”建设的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用房,适用本指导价。
  二、使用说明
  (一)本指导价仅用于征地拆迁时,征地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在安置协议上标明的农转居多层公寓的安置价格。
  (二)各农转居多层公寓项目(拆迁安置用房)竣工后,由区建管中心(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决算审计,并将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的审计价报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审定后确认的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需予以公示。
  综合价是指符合招工条件的应安置人员因抵扣货币安置费用而根据地段增加人均30-45平方米建筑面积指标的购买价格以及城中村改造试点中农转居多层公寓涉及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经审核批准后可增加安置面积指标的购买价格。
  (三)凡各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审定的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低于当时签订安置协议时标明的安置价格的,实际结算价格按审定后的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执行。反之,实际结算价格则仍按协议安置价格结算。
  (四)实际结算价格高于协议安置价格并以协议安置价格结算的,其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与协议安置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属各区建管中心建设的农转居多层公寓,纳入各区城中村改造资金专户内综合平衡;属其他建设单位建设的农转居多层公寓,由建设单位自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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