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8.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同行公认,成绩显著的学科领域带头人或艺术门类的主要骨干。
  9.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显著,直接培养的运动员在世界三大赛中取得前三名,亚洲三大赛中取得前两名或取得全国三大赛冠军,为发展我省体育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10.职业技能处于国内、省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问题,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培养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或具有高超的技能,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四)凡获得省(部)级各类奖励的,以颁发的奖励证书为依据。集体获奖的,应为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五)对长期在县以下基层第一线工作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小学教师,在获奖等次和选拔条件方面适当放宽。
  四、组织领导和选拔程序
  (一)省人事厅根据选拔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有关规定,向各市、各有关部门部署选拔工作。
  (二)各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皖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
  (三)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非公有制单位向所在地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选拔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同行专家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在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公示,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四)各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皖单位人事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报经本级党委、政府或本部门负责同志核定后,报送省人事厅。
  (五)省人事厅将各地、各部门推荐的人选材料汇总后,按工程、农业、医药、自然科学研究、教育、社会科学研究、表演艺术、体育教练以及高技能人才等系列、专业分类,分送省直有关部门,由其组织专家评议组进行评议,提出初选名单。
  (六)省人事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等部门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涉密人员除外),报省政府审批。
  五、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一)从2004年起,对批准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颁发省政府特殊津贴证书,每人一次性发给省政府特殊津贴1.2万元,并按照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2002年及以前年度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