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有制经济成分和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均可按选拔条件和程序推荐。
(四)担任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
(五)已享受过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受过省政府重奖的科技管理人员,如有新的突出业绩,可再次申报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
三、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必须是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近五年来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
(三)除特别优秀的,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省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居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和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前的两项四等奖按一个三等奖掌握,下同)。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和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
3.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深,成绩显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较大贡献的省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承担省级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或科研成果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获得省社会科学成果一项二等奖和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
4.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我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5.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教学水平、教学效果为同行公认;或教学科研成果突出,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和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
6.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要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和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形成了较大生产规模或推广面积,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水平高,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好,业绩为同行所公认;或科研成果有重大科学价值,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和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