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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关于改革和完善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皖办发[2004]34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关于改革和完善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和完善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改革和完善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把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作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高级专家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选拔数量和范围
  (一)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两年选拔一次,从2004年到2010年,共选拔4批,每批100名左右。
  (二)选拔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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