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
开展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5]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资委《关于开展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开展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的意见
(省国资委2005年3月)
为切实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真实反映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状况,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机制,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体制,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
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指导全省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
省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的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
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指导县(市、区)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
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原则上按照会计年度进行,年度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应在次年4月底前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开展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
三、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经营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相关材料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一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中,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国资委。
四、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应当根据核批后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数据,剔除影响国有资本变动的客观增减因素,并在对企业不良资产变动因素分析核实的基础上,认定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