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原则,对照标准,认真整治。整治期间,对新投产的小煤矿停发或暂缓换发、补发有关证照。今后不再批准新建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目前在建的小煤矿,必须清理整顿。年生产规模小于9万吨,尚未开工的不准开工,已建的要进行技术改造使其生产能力达到9万吨以上。对确定关闭和验收不合格的小煤矿,按规定实施关闭。对申请验收的小煤矿,按要求逐矿验收。对予以关闭但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的小煤矿,各级政府应依法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省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和整顿后的小煤矿进行复查。
(四)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小煤矿关闭、整顿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重视小煤矿关闭整顿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或反映关闭整顿中的问题,要依法查处。
七、有关部门、机构的职责
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小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小煤矿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
煤炭工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小煤矿的生产布局是否合理,规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对关闭的小煤矿收缴生产、基建技术资料和地质资料,对验收合格和关闭的小煤矿,依法换发、注销或收缴煤炭生产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小煤矿的资源利用是否合理,采矿秩序是否良好,是否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对验收合格和关闭的小煤矿,依法换发、注销或收缴采矿许可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小煤矿的经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验收合格和关闭的小煤矿,依法换发、注销或收缴营业执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对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关闭、整顿工作情况进行监察。对验收合格和关闭的小煤矿,依法颁发、注销或收缴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小煤矿火工品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对关闭小煤矿火工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理,收缴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中的社会稳定工作。
供电部门:主要负责对关闭的小煤矿停止供电,拆除供电线路和设备设施。
行政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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