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煤矿火工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清理和统一处理,并撤销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
(5)矿井生产设施和供电、通讯、供水管线全部拆除;
(6)矿井井筒毁闭、填实,井口场地得到平整,并按要求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
(7)从业人员全部遣散。
2.验收程序
县级管理的小煤矿,关闭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初验,报县级人民政府核查,市人民政府验收,报省小煤矿关闭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级管理的小煤矿,关闭后由市人民政府验收,报省小煤矿关闭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验收整顿的小煤矿
县级管理的小煤矿经整顿后认为符合条件的,由煤矿企业提出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初验,县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报省小煤矿关闭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市级管理的小煤矿经整顿后认为符合条件的,由煤矿企业向所在市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报省小煤矿关闭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实施技术改造的小煤矿技术改造方案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市属煤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按有关规定报批后,方可组织施工。改造完成后认为符合条件的,按以上程序组织验收。
六、关闭整顿的主要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小煤矿的关闭整顿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确保在小煤矿关闭整顿期间的社会稳定。省政府决定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省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小煤矿的关闭整顿工作,及时通报全省小煤矿的关闭整顿情况,其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各级政府、各煤矿企业都要成立相应的机构,配备人员,落实经费,确保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共同推进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
(二)把握政策,依法行政,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小煤矿的关闭、整顿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对在关闭、整顿工作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认真查处;对非法新开矿井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要依法追究矿主和当地政府的责任;对在关闭、整顿期间,因非法生产或整治不力而发生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领导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验收工作不认真,随意降低标准、徇私舞弊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要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