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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4.凡有水患威胁的小煤矿,必须制定防治水计划和措施,配齐探放水设备,在采掘活动中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5.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依法开采,严禁越界开采。
  6.积极推进技术改造,提高小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特别是年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均要实施技术改造。
  7.凡是持非煤采矿许可证开采煤炭资源的矿井,一律停止煤炭资源的开采。
  8.将煤矿全部或部分生产经营活动以发包、租赁或转包、转租等形式转让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纠正。
  9.采矿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的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办理有关证照,经县(市)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后,方可组织生产。同时按管理权限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10.凡是安全质量标准化没有两个专项达标的小煤矿,通过整治必须达标。仍不达标的,继续停产整顿。
  11.发生事故的小煤矿,必须停产整顿,经安全评估达到B类以上(基本安全以上)标准,方可恢复生产。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
  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小煤矿关闭、整顿的重要意义、要求和相关政策,使煤矿职工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二阶段:制定关闭整顿方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认真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关闭、整顿方案,并组织、指导煤矿企业制定关闭整顿方案。
  第三阶段:实施关闭、整顿。煤矿企业要按照方案认真进行关闭、整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应关闭的矿井,要采取果断措施,在2005年5月底前,依法予以关闭;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整顿合格后及时组织验收。对实施技术改造的小煤矿,视其技改工程量的大小限期完成,原则上不超过2005年12月底。
  第四阶段:2005年底以前检查验收结束。
  五、验收
  (一)验收关闭的小煤矿
  1.验收标准
  (1)煤炭管理部门撤销了开办煤矿企业的批准文件;
  (2)国土资源、煤炭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分别注销或吊销了《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3)煤矿生产、基建、地质技术资料上缴到煤炭管理部门,并报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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