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凡有水患威胁的小煤矿,必须制定防治水计划和措施,配齐探放水设备,在采掘活动中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5.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依法开采,严禁越界开采。
6.积极推进技术改造,提高小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特别是年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均要实施技术改造。
7.凡是持非煤采矿许可证开采煤炭资源的矿井,一律停止煤炭资源的开采。
8.将煤矿全部或部分生产经营活动以发包、租赁或转包、转租等形式转让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纠正。
9.采矿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的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办理有关证照,经县(市)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后,方可组织生产。同时按管理权限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10.凡是安全质量标准化没有两个专项达标的小煤矿,通过整治必须达标。仍不达标的,继续停产整顿。
11.发生事故的小煤矿,必须停产整顿,经安全评估达到B类以上(基本安全以上)标准,方可恢复生产。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
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小煤矿关闭、整顿的重要意义、要求和相关政策,使煤矿职工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二阶段:制定关闭整顿方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认真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关闭、整顿方案,并组织、指导煤矿企业制定关闭整顿方案。
第三阶段:实施关闭、整顿。煤矿企业要按照方案认真进行关闭、整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应关闭的矿井,要采取果断措施,在2005年5月底前,依法予以关闭;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整顿合格后及时组织验收。对实施技术改造的小煤矿,视其技改工程量的大小限期完成,原则上不超过2005年12月底。
第四阶段:2005年底以前检查验收结束。
五、验收
(一)验收关闭的小煤矿
1.验收标准
(1)煤炭管理部门撤销了开办煤矿企业的批准文件;
(2)国土资源、煤炭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分别注销或吊销了《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3)煤矿生产、基建、地质技术资料上缴到煤炭管理部门,并报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