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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实现安全控制目标,安全状况稳定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防止,一般事故明显减少,全年原煤百万吨死亡率比上年有所降低。
  (三)煤矿安全技术状况明显改善,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和“一通三防”、综合抗灾能力有较大提高。
  (四)继续依法关闭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小煤矿,杜绝死灰复燃和非法生产。
  (五)小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开展,2005年全省30%以上的小煤矿达标,其中淮南、淮北、宿州市达标率50%以上,宣城、安庆市达标率30%以上,其他地区不得低于20%,所有小煤矿必须有两个专项达标。
  三、关闭对象和整顿重点
  根据近年来国务院一系列关于关闭整顿小煤矿、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国办明电49号文件精神,小煤矿关闭对象为破坏资源、技术落后、污染环境、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混乱的6类煤矿:
  1.国有煤矿矿办小井;
  2.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小煤矿;
  3.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
  4.证照不全以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灰份超过40%、含硫超过3%)的小煤矿;
  5.关闭后死灰复燃的小煤矿;
  6.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评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又拒不整顿或经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小煤矿。
  小煤矿整顿的重点和要求是:
  1.坚持以瓦斯综合治理为重点,狠抓“十二字”方针的全面贯彻落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1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min、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min,用通风方法解决不合理的煤矿,必须建立抽放系统;所有瓦斯矿井,必须安装监测监控系统或设备;凡没有按规定进行抽放的矿井,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或者通风系统不完善,高突矿井没有专用的回风巷,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存在串联通风、风流短路等问题的矿井,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做到整改内容、标准、措施、时间和责任人5个方面的落实。
  2.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小煤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长期不能消除的必须停产整改。危及个别采掘工作面的,个别停产整改;危及全矿安全生产的,全矿停产整改,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等防突措施。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方案,按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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