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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

  (7)对于因灾出现危房、倒房的五保对象,指导乡(镇)以村为单位集中兴建“五保新村”、“五保老人之家”。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
  (8)负责农村敬老院的审批、兴建和管理等。
  4.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是:
  (1)审核五保对象,具体实施五保供养工作;
  (2)建立五保供养对象档案、花名册;落实乡、民族乡、镇和村干部与分散五保供养对象结对、包户、帮扶等干部联系人制度;
  (3)落实由本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共同签订五保供养协议;实行集中供养的,由本级政府、村民委员会、受委托的扶养人、敬老院和五保对象共同签订入院供养协议。
  (4)创办敬老院,提高集中供养率,加强规范管理,并以敬老院为依托,建立健全五保供养服务网络。
  (5)处理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去世后的个人财产。
  5.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是:
  (1)评议由村民本人或者村民小组提名的五保对象;
  (2)负责按“五保”内容做好五保对象日常生活管理和有关事宜的处理,协调开展邻里互助活动;
  (3)落实为承包土地的五保对象签订五保供养协议等;
  (4)落实村干部对五保对象联系、包户制度;
  (5)依法处理分散五保对象去世后个人财产。
  五、加强敬老院管理和建设,促进敬老院的发展
  集中供养是五保供养的好形式,也是未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发展方向。各地要加强对农村福利事业的领导,将农村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创造条件,加快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步伐。
  1.从今年开始,省厅将从省本级福彩公益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敬老院维修改造。各地也要早做准备,并做好相关的投入,争取用五年的时间尽快改善部分落后的敬老院面貌。各地还要充分利用乡镇区划和教育布局调整后闲置的办公楼和中小学校舍兴办敬老院,改善五保对象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逐步提高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率。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要在原有的基础上,从今年起每年按照当地五保人数的0.8—1%的比例递增,力争在2010年达到10%以上。
  2.由国家和政府投资兴办的敬老院不得随意解散或拍卖,对无故解散敬老院并造成五保对象生活困难的乡镇,将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以后凡因区划调整确需撤并敬老院的,必须提前2个月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手续后,报市民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后,方可撤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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