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葬,其供养经费和实物按照上款要求落实后,由乡、镇政府负责安排到位;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生活由敬老院统一安排,省财政转移支付的五保对象生活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拨付到敬老院统一管理使用,不足部分按照上款规定予以补足。并依法保障五保对象中未成年人的生活和义务教育等权益。
4.各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将五保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五保对象的参保资金列入县、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各地要抓住即将推行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机遇,建立和实施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对象实行医疗救助制度,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基本解决五保户看病难的问题。
5.五保对象承包的土地由村集体或受委托的扶养人代为耕种的,要认真签订供养协议。集体或受委托的扶养人要履行协议(或敬老院入院协议),对五保对象的生活给予必要补助或帮扶。
四、建立新的五保工作管理体制
五保供养是农村的社会救助事业,五保工作是政府建立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主管、民政指导、社会参与”的五保工作管理体制。
1.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高度,重视五保供养工作,加强领导,将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将五保供养经费和敬老院管理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2.省、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项五保供养政策落实,协调发改委、财政等有关部门,为五保供养工作的稳步发展积极创造条件。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职责是:
(1)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五保对象的审批,负责发放《五保供养证书》;
(2)确定本县的年度五保供养标准,于每年年初公布,并督查五保供养标准兑现落实;
(3)建立五保对象数据库;
(4)按照《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相关规定,负责督查五保对象个人财产处理情况;(5)加强五保对象的款物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协调财政部门将省财政补助的五保户生活费用,按时拨付到五保户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负责统一为五保户办理银行卡,做到一人或一户一卡,并负责发放到人或户。
(6)建立五保供养工作的长效监督机制,协调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组成督查小组,定期监督、检查五保供养各项工作;督查五保供养协议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