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标准及指导书。
4.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内部决策规则、决策程序以及行政决策的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5.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和全程办事代理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要规范政务公开和全程代理制度,及时把职能、许可、服务、决策、法规文件和工作动态等(除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向社会公开,并详细列出具体的公开项目、形式、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方便公众对公开信息的获取、查阅,保障群众知情权。
6.与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工作相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建立健全法规、规章修改和废止的工作制度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和定期评价制度。
7.严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凡涉及行业管理或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合法性审查,杜绝抽象行政行为的违法现象。
(三)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园林绿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科学、合理地设定内部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逐步做到机构编制工作的规范化。
2.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含郊区、卫星城等)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城市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综合效益,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文化教育价值,保持生态系统和景观的完整性。
3.强化对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检查和监督,使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园林绿化行业管理与行业自律作用。
4.完善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监管体系,整顿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秩序。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大对市场主体特别是业主的监督力度,全面推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加强有形园林绿化市场的建设,改进和完善对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监理、质量的监管。做好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工作,确保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5.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应急的制度和机制,提高各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别是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做好园林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6.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层层落实信访责任制,畅通信访渠道,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
7.完善园林绿化财务的统一管理,进一步规范部门财政预算,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公园、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的管理,对世界文化遗产实行“收支两条线”,并加强财务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