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5]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国土局制订的《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二日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国土局 2005年3月15日)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4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工作秩序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3号)要求,为落实《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调整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现就加强本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落实市委、市政府对首都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依法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严而又严的政策,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前提下,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本市今后除地热外,限制其它矿产资源的开采,不再新发采矿许可证,并逐步减少固体矿产的开采。
(二)近期工作目标:2005年底关闭停采矿种的矿山;禁采区内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的矿山,限期到2007年底前停止开采;大力减少小型以下开采规模的矿山,力争到2007年底将现有固体矿山数量减少70%。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停采矿种:砂石、砖瓦用粘土、金矿。2005年底前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煤矿:大力减少煤矿矿山数量,实现规模经营。国矿范围内地方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到期不再延续;国矿范围外地方煤矿进行整合,实现规模经营,并于2007年底前关闭年产5万吨以下的煤矿。
(三)铁矿:开采规模年产小于10万吨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不再延续,逐步关闭。
(四)石灰岩矿:2007年底前关闭开采规模为10万吨以下的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