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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三)规范社会救助程序。凡申请低保、医疗救助、廉租住房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根据不同的救助项目将初审意见报送区县民政、教育、建设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准。以上救助项目,均应经过社区评审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评议,并进行公示。灾害救助、司法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互助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申请、受理、核准、公示等程序。有条件的区县可建立社会救助部门联合审批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以及社会各界从事社会救助活动,均应通过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各种救助款物由街道(乡镇)负责调配发放,各类救助信息通过街道(乡镇)统计,报送到区县民政部门。全市各类救助信息由市民政局汇总并对外公示。
  (四)加强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一是建立救助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对于农村五保、城市“三无”等传统救助对象,各级低保经办机构应当每半年审核一次;对于收入来源比较明确、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按季度审核;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的家庭,应加强重点核查,一般每月审核一次,必要时随时进行核实。城市低保对象在本市区县级行政区域内迁移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低保经办机构办理低保待遇迁移手续,不再重新履行申请手续。对因特殊原因造成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即户籍所在地负责救助金的支出,居住地协助做好救助对象的管理、收入核实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流动人口中的贫困人员的救助制度,认真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外地来京上访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救助对象收入审查制度。各级低保经办机构应当采取个人申报、跟踪消费、社区评议、行业评估等方法,认真做好家庭收入核查,随时掌握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确保救助渠道畅通。三是建立救助对象一次性告知和档案管理制度。救助管理机构在受理救助申请时,应将需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办理程序等事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级建立救助对象个人资料档案,并实行一户一档,编号管理。各类救助事宜应当由街道(乡镇)及时录入电子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四是建立救助对象协议管理制度。救助管理部门与救助对象应当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约定双方应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所有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员均应参加街道(乡镇)组织的公益活动,并实行考勤制、时间储备制、活动纪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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