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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四)开展社会互助和社会服务,有针对性地对困难群众进行扶持和帮助。各级政府要积极倡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从事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性、社会性捐助活动。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要把弘扬中华民族扶贫帮困、团结友爱的传统美德教育纳入宣传工作计划,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要逐步建立健全社工、义工机制,开展社会帮扶、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等救助活动。要按照“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积极培育发展慈善和社会公益组织,鼓励和支持其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并可协商或委托其承担相应的社会救助项目。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采取积极措施,为公益慈善事业创造有利环境,推动慈善事业面向公众、面向社会、面向困难群众自主经营、良性发展,成为政府救助的重要补充。要积极倡导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开展领导干部联系困难户、“一帮一”等形式的帮扶贫困户活动。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能,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帮助贫困群众解决生活困难。要以“爱心家园”为平台,“96156”社区服务热线为枢纽,整合社会互助资源,发挥经常性社会捐助网络的作用,进一步推动社会互助活动的制度化和经常化。
  (五)细化分类救助制度,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收入人员劳动能力、家庭人口结构等不同情况,合理区分不同低保家庭的困难程度,适度提高农村五保人员、城市“三无”人员的救助标准;对重残人、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症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以及单亲家庭、多胞胎家庭采用适当的调整系数,确定其救助标准。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以及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人优先纳入就业服务范围,按照“保生活、促就业、接保险”的思路,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
  四、加强领导,规范管理,确保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顺利推进
  (一)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本市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建立市、区两级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市民政局负责本市社会救助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信息统计和对外发布。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统计、财政、卫生、教育、建设、农委、公安、司法、人事、城管、审计、监察、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慈善协会和红十字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将社会救助经费按照相关救助项目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同时,分级建立临时救助资金,用于困难家庭的应急救助。各级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社会救助工作,进一步推动社会捐助活动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社会救助捐赠,按政策规定扣除所得税。各级政府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发行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每年要按照相关救助政策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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