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保障生活,促进就业。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要制定促进救助对象积极就业的扶持政策,建立救助与就业的有效衔接机制。
(三)主要任务。
1.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教育、住房、灾害、司法、就业、流浪乞讨等专项救助和应急救助制度,大力开展社会互助,并使各种救助项目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建立起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的长效机制;
2.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支持与领导,健全和完善有利于各项社会救助制度顺利实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效率与效益;
3.进一步改善社会救助工作条件,保证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所必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基本生活保障长效机制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规范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要按照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低保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强化动态管理,切实保障低保人员的基本生活。城市低保标准的调整,由市民政局会同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农委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调整标准工作小组,进行科学测算,广泛征求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农村低保标准按照上述方法制定调整方案,由区县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城市低保标准应当与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相关标准有机衔接。
(二)不断完善专项救助政策,切实发挥综合解困效应。各级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将缓解城乡低收入群众的医疗困难作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点,全面落实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已经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保障其医疗待遇。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子女杂费和教科书费减免政策;积极制定和完善低收入家庭子女接受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教育救助政策,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教育救助政策,扶助低收入家庭子女完成学业。继续实施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计划,扩大城市住房救助范围。各级建设、民政、市政管理、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建立低收入群众住房监测制度,将符合城市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对于农村困难家庭中的危旧房户及时纳入翻建维修计划,给予有效的修缮。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灾情信息管理、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实施灾民救助工作预案和灾民受损情况专家评估机制,进一步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能力,确保灾民得到及时有效的安置,保障其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条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区县民政部门颁发的有关救助证明,及时为申请人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则,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运行。
(三)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市和区县统计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每年年初按一定比例从城乡低保家庭中随机抽样,实施低收入家庭全年收支数据跟踪调查。市民政局要会同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实施城市低收入家庭生活救助应急预案。在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指数上涨幅度较大并持续一定时间,导致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出现明显下降时,及时启动应急救助预案予以救助,待物价稳定后,再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城市低保标准。农村应急救助预案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述方法制定实施。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补充作用,重点从医疗、教育、供暖、突发事件影响等方面,对低收入家庭面临的阶段性、临时性困难给予及时有效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