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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桂政发[2005]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1992年12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2]95号),对我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作了规范。为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第四条第一款表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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