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桂政发[2005]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1992年12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2]95号),对我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作了规范。为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现对《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条第一款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第四条第一款表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