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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按照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03]18号)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市场化的进程。按照“打破垄断、适度竞争、规范服务、便利于民”的原则全面推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对现有的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的企业,可在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或改组、改制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政府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受委托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新开辟线路或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和设施,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技术、质量和服务进行审查并采取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开放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向城市近郊城镇延伸,扩大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半径,引导企业之间展开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的竞争,在此基础上推行经济效益的竞争。严禁一条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的重复授予。对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同时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责任、准点守时责任、社会效益责任和车辆更新降低污染的责任,防止恶性竞争。严禁拍卖或者无限期出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
  以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深化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大力扶持公共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确立其主导地位,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创造有利条件。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和国外资本参与国有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市场化、发展建设集约化,使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
  八、强化监管,依法规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行为
  切实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我省城市公共交通法规体系,制订地方性的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使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提高行业管理水平。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努力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从业人员和参与者的法制意识,形成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格局。
  各地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资格、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等相应的许可方可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载体从事广告等营利性活动必须经有关部门审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格,大力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的整顿,依法查处各种非法营运活动,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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